申请人:双流区悦曦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8828号《关于第52992199号“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8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904244号“吉 七个吉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7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0391751号“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仅为“肉;鱼(非活);鹌鹑蛋罐头;腌制水果;蛋;蛋粉;咸蛋;皮蛋(松花蛋);牛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117047号“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仅为“肉;木耳;蛤(非活);腌制水果;蛋;牛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仅为“肉;水果色拉;虾(非活);水果罐头;冷冻水果;腌制蔬菜;蛋;牛奶;果冻;豆腐制品;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