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305935号“潘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潘宁 52305935

阅读:158133 2023-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潘宁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娟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9日对第52305935号“潘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潘宁”是申请人的真实姓名及艺名,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潘宁”已享有…

  申请人:潘宁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娟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9日对第52305935号“潘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潘宁”是申请人的真实姓名及艺名,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潘宁”已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固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除了恶意申请“潘宁”商标外,还恶意抢注了“佳哥的店”、“CHICBYKK”、“LEETWINS”、“沈塞塞”、“月桂裸纱”、“钱敏敏”等一系列淘宝店铺或时尚博主名称,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品牌的明显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潘宁static”淘宝店铺页面截图及链接;

  2、“潘宁static”淘宝店铺销售订单截图;

  3、在商品外包装及吊牌上使用“潘宁”标志;

  4、“潘宁static”抖音页面截图;

  5、“潘宁static”微博页面截图;

  6、“潘宁static”、“潘宁static穿搭”小红书页面截图;

  7、百度检索“潘宁static”页面截图;

  8、申请人身份证件;

  9、抖音、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实名认证截图;

  10、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截图;

  11、被抢注的淘宝店铺或权利人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51675156号“LEETWINS”商标、第52032650号“DDGIRL studio”商标、第61762842号“ohmyshop”商标、第52141361号“月桂裸纱”商标、第53400201号“whysocold”商标、第51494547号“HEL1O TUN”商标、第51282012号“钱敏敏”商标、第51884440号“石原泥美”商标等三十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姓名权为上述权利之一。“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网页资料截图,部分形成时间难以确定,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姓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其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服装;婴儿全套衣”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LEETWINS”、“ohmyshop”、“whysocold”、“月桂裸纱”、“HEL1O TUN”、“钱敏敏”、“石原泥美”等多件与他人淘宝店铺、时尚博主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并未在本案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

本文《关于第52305935号“潘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潘宁 523059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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