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奥金斯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7298号《关于第53559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2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1373626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42189号“乡海驿站XiangHaiFarm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均刊登于第18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均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296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