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布依丽吉油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7799号《关于第40590488号“纳朝溪谷 Natchao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5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9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2507591号“纳帕溪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