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布依丽吉油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7798号《关于第40602992号“纳朝溪谷 Natchao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5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9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885106号“纳帕溪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07459号”纳帕溪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764期、第175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