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布依丽吉油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8322号《关于第40601445号“纳朝溪谷 Natchao Valle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5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1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5019050号“纳帕溪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373626号“溪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前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在3008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即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茶;蜂蜜;蜂胶;蜂王浆;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以咖啡为主的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非医用草本茶”;
2、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转让程序,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归于同一主体;
3、至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4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归于同一主体所有,其间已不存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蜂胶;蜂王浆;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以咖啡为主的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非医用草本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