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81452号“田皓电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田皓电力及图 39381452

阅读:135196 2023-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鸿辉系统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田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39381452号“田皓电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H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

  申请人:鸿辉系统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田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39381452号“田皓电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H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4月18日被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并不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的行为,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工程施工合同、商标使用场景照片;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

  2、经我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进行查询,被申请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须满足的要件之一为:他人未注册商标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提交证据所主要涉及的“鸿辉工程HONGHUIGONGCHE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主要体现的服务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或其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已于“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田皓电力及图”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其主体资格已消亡,不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亦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争议商标已无法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故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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