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仇林英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2249433号“南洋荣NAN YANG R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商标、第1275731号“南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南洋”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恶意摹仿申请人已经注册并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多年来一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已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市场混淆,损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3、申请人产品图片;
4、销售合同、发票;
5、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
6、申请维权资料;
7、作品登记证书;
8、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 2031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申请并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卫生手套”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卫生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其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市场混淆,产生不良影响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