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汾县家和面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元元元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8053249号“大拇指国际DAMUFingerGUO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事的是食品行业,通过针对其名下商标检索可知,其名下商标将近250件,几乎涉及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比较集中,且含有“字符跳动”、“卡洁柔”等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2、至我局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16、32、35、43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字符跳动” 、“卡洁柔 CAJAROU”、“奥优酷女”等多件与他人在特定领域知名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16、32、35、43等近四十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已经超出其经营所需,且其中不乏“字符跳动” 、“卡洁柔 CAJAROU”、“奥优酷女”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权利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