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乐佳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3263号“乐佳 LE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90308号商标、第25166993号商标、第24873483号商标、第34911139号商标、第28775869号商标、第17403495号商标、第14894433号商标、第22228798号商标、第50665266号商标、第64682267号商标、第65226427号商标、第65204736号商标、第52748965号商标、第6386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权利商标或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四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乐佳”、“乐乐E佳”、“乐佳佳”、“乐佳儿”、“乐尔佳”、“佳乐”、“LEJIA”或文字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