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厚德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5184号“国之江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3689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国韵江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国韵江山”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