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蛮王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5354号“黔珍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58629390号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
申请人:贵州蛮王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5354号“黔珍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58629390号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