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4191号“捷晶科技 GEEKING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9996694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捷晶科技”,“GEEKING TECH”相对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第19421454号商标、第21207229号商标、第16359175号商标、第16359174号商标、第3991066号商标、第60895457号商标、第49996694A号商标、第12213242号商标、第62434141号商标、第54867039号商标、第19145997号商标、第3213363号商标、第9970741号商标、第6447433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