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9762号“捷晶科技 GEEKING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063958号商标、第43995162号商标、第8627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手册、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资质、申请商标在物料上的使用图片、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网络搜索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捷晶科技”,“GEEKING TECH”相对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GEEK+”、引证商标三“吉客 GEEK及图” 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耐磨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捷晶科技”与引证商标一“晶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建筑材料;液体和气体传送用金属管;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标签;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紧固管道用金属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建筑材料;液体和气体传送用金属管;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标签;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紧固管道用金属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