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9658号“长江存储 YANGTZE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39172号商标、第3116681号商标、第7191641号商标、第35064733号商标、第4601471号商标、第48146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获奖资料、产品手册、在先案例、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同为“长江”,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