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杰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衣衫妙影网络服饰店
异议人杰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衣衫妙影网络服饰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985956号“黛他她DAIT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黛他她DAIT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1626号“他她TATA”、第1529323号“他她TATATATA”、第6174078号“TA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靴;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他她TAT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均与他人在先使用或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并已有数十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85956号“黛他她DAITA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