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74711号“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 31374711

阅读:156554 2020-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织里淑颖童装商行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织里淑颖童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374711号“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织里淑颖童装商行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织里淑颖童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374711号“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6621号“BELLE BA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6140号“百丽 BELLE”、第969283号“百丽BAILI”、第3086374号“百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靴;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百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百丽”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显著文字“百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74711号“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374711号“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百丽一佳人BAILIYIJIAREN 313747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