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37893号“翻滚蛋炒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翻滚蛋炒饭 63237893

阅读:144225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兴万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7893号“翻滚蛋炒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9427号“翻滚吧蛋炒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26786号“翻滚虾饭”商…

  申请人:嘉兴万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7893号“翻滚蛋炒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9427号“翻滚吧蛋炒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26786号“翻滚虾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37665号“翻滚居 ROLL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均在撤销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翻滚蛋炒饭”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是,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各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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