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爱帝龙理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2938号“爱帝龍 帝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01997号“爱帝龙 帝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2012号“BEAUTY SALONA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18628号“AIASI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图片、公众号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爱帝龍 帝龍及图”,其中图形部分为主要识别部分之一,该突出表现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相关、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美容服务、理发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或为自制图片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申请人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