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属维京群岛商柏蔚全球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6794号“GUBA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546号“牛牛屋 USH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73748号“郑的牛 ZHENG DE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