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圈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0343号“圈子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29549A号“圈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96727号“圈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44659号“圈子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43257号“圈子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906821号“圈子联盟QUANZILIAN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16284号“圈子联盟QUANZILIAN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登记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圈子优选”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