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21798号“圈子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圈子优选 64221798

阅读:108094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圈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1798号“圈子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23894号“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44819号“圈子集市”商标(…

  申请人:湖南圈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1798号“圈子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23894号“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44819号“圈子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圈子优选”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演出制作;摄影;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在线录像(不可下载)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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