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甘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安睿达保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6172号“适今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47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2月09日至2022年0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东精优惠南医药有限公司使用,并生产及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多年来产品远销全国,也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口碑。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东精优惠南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经营执照;
2、被许可人向其他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东精优惠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25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等商品上,后转让给广州甘美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0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广东精优惠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中销售发票显示的时间非指定期间内,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