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伟达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5473号“HKCD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固定含义,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HK”,“HK”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英文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行政区划地名之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