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尚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9831号“中大智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7797号“中大博学 ZHONGDA BOXUE XUEX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93974号“中大智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1027号“中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08117号“中大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95845号“中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93058号“中大纺织城APP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145440号“中大医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23100号“中大国际 ZHONGDA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323171号“中大国际 ZHONGDA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录像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