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88733号“神威狗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神威狗狗 41488733

阅读:56945 2023-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市淘娃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41488733号“神威狗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是申请人创作的畅销动画剧…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市淘娃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41488733号“神威狗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是申请人创作的畅销动画剧系列,该动画剧自2014年起在爱奇艺、腾讯、乐视等知名视频网站均有播放。申请人于2018年9月推出特别版大电影《PAW PATROL2018DVD Might Pups》(神威狗狗2018DVD版),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该电影的中文名“神威狗狗”已通过电影的上映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神威狗狗”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电影中文名称“神威狗狗”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211690号“狗狗巡逻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合肥泽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关联,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抢注“神威狗狗”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与“神威狗狗”相关的中英文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PAW PATROL》动画剧简介、节目授权合同、视频网站播放页面;

  2、申请人及维亚康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权利声明;

  3、相关媒体报道;

  4、百度、谷歌“神威狗狗”等搜索结果;

  5、《神威狗狗》电影宣传片;

  6、《许可协议》、《销售协议》、《业务订单》;

  7、被申请人及合肥泽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

  8、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淘宝天猫商城网页截图;

  10、在先决定书;

  1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保温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水玻璃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神威狗狗”文字与引证商标“狗狗巡逻队”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为一家儿童娱乐公司,其出品的动画剧《汪汪队立大功》经广泛播放,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神威狗狗”作为该动画片推出的特别版DVD大电影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神威狗狗”已与申请人知名动画推出的电影名称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该知名动画推出的电影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神威狗狗”与申请人该知名动画电影名称“神威狗狗”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动画电影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动画电影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神威狗狗”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21类保温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保温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1488733号“神威狗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神威狗狗 414887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7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