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洛特蒂尔伯里提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2247号《关于第53363781号“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1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一审判决时,被诉裁定中引证的G673241号商标(即被诉裁定中的引证商标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重审之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