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蓉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4741号“蓉益康Rong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7135号“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955号“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015号“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881900号“益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641869号“蓉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27035号“锐宝迈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74065号“瑞拉 R RA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26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组成要素、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商标整体外观上差距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蓉益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益康”、引证商标五“蓉益”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八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娩褥垫;医用导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核定使用的分娩褥垫;一次性使用采血回输器;植发用毛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