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82803号“谭氏 TAMS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0824号“谭氏老醋”商标、第21557811号“谭氏味道”商标、第17536020号“谭氏玛咖”商标、第23677136号“谭姥姥 谭氏手工 精湛演绎 TANLAOLAO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醋”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气清新用薄荷糖;果冻(糖果);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口香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谭氏”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谭氏味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气清新用薄荷糖;果冻(糖果);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