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洋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14263145号“桔子味道 Orange Tas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名下注册了400多件商标,属于恶意商标囤积人。争议商标是通过恶意商标囤积人转让而来,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不仅如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公开出售其名下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6日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品牌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7日在第43类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取得注册。2019年4月1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刘洋,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4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昕丽薇”、“纪梵奴JIFANNU”、“欧莱登OULAIDENG”、“纪芙妮JIFUN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中,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第9类、第11类、第19类、第25类、第30类、第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中包括“昕丽薇”、“纪梵奴JIFANNU”、“欧莱登OULAIDENG”、“纪芙妮JIFUN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并未进行答辩,对其商标注册行为无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啦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并未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