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19160号“顶新朱师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顶新朱师傅 35619160

阅读:94260 2023-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国光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峰辉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35619160号“顶新朱师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朱师傅”在食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8853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055…

  申请人:朱国光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峰辉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35619160号“顶新朱师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朱师傅”在食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8853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0559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8187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23964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23963号“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62337号“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49756号“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49751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509782 “朱师傅 MASTER CHU KUO K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707533号“国光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717292号“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以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进行注册,意图搭便车,具有恶意。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拥有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食品行业,名下5件商标确都是食品类,超出其合理使用范围,并且被申请人并没有使用名下商标,而是在网上进行兜售,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资质荣誉、纳税情况、商标汇总、实际使用资料、维权资料以及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光盘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咖啡;冰茶;烹饪用葡萄糖;甜食(糖果);蜂蜜;饼干;寿司;面条;脆米饼”商品上。商标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2、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蜂蜜、茶、可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 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顶新朱师傅”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调味品;食用淀粉;巧克力酱;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水果酱汁(调味料);腌制香草(调料);泡打粉;可可;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泡打粉、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并且未进行举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超出其合理使用范围,且在网上进行兜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理由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调整范围。但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5619160号“顶新朱师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顶新朱师傅 356191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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