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更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121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62010号“京东无人超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采购合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