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市畅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2154号“氢叁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氢叁酯”。首先,申请商标中的“氢”是化学元素,具有利尿等功效;其次,“叁酯”与“三脂”同音,“三脂”一般指甘油三脂、胆固醇、低密度蛋白;或易被理解为“外脂”、“内脂”、“血脂”。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