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伟明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2780号“源婺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源婺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