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0626号“融和E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41311号“融和玖行COENNE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达成协议,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走不同的宣传渠道和销售路线,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申请人企业人员信息;驳回决定书;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员工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