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6921号“融和E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9149号“融和财富”商标、第19524374号“融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有申请商标的官网截图;以申请商标为名称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基金投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通信设备赊售(融资租赁);能源项目融资咨询;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经纪;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担保(担保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