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伶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奥兰国际景观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合惠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伶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奥兰国际景观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334515号“小伶玩具XIAOLINGWANJ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小伶玩具XIAOLINGWANJU”,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量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1137855号“小伶玩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8年2月26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他人授权异议人在“小玲玩具APP”上销售产品的合同、各平台关于“小玲玩具”APP审核通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量具”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小伶玩具XIAOLINGWANJU”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34515号“小伶玩具XIAOLINGWANJ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