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唐山鼎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尚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唐山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尚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189802号“鑫健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健卫”指定使用于第32类的“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03115号“鑫养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若并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9802号“鑫健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