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麓天赋(宁夏)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6435号“山麓天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7156号“天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89821号“天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15546号“长城 天赋 长城天赋酒庄 TERROIR GREATWALL 126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04385号“长城天赋 TERROIR 126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42612号“长城 天赋 长城天赋酒庄 TERROIR GREAT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09624号“天赋 355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386769号“天赋 长城 TERRO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134099号“天赋葡园 长城 天赋 GREATWALL TERRO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图集、申请商标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山麓天赋”中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显著识别文字“天赋”,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汽酒;清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鸡尾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