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伟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8700号“伟业整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2752号“偉業顧問 B.A,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476号“偉業顧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1861号“偉業顧問 B.A,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1519号“偉業顧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伟业整装”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偉業顧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