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37401号“禄马LUM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禄马LUMA 27337401

阅读:114256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道格来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道格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7337401号“禄马LU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禄马L…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道格来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道格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7337401号“禄马LU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禄马LUMA”,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耳机;照相机(摄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29524号“PUMA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音像录制;(属于本类的)摄影器械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耳机;照相机(摄影)”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且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的第76554号“PUMA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37401号“禄马LUM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337401号“禄马LUM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禄马LUMA 273374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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