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迅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迅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8986515号“MOBIL DRAG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OBIL DRAGON”,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器轮;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570号“MOBIL”、第1519046号、第17801123号“EXXONMOBI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机器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MOBIL”,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 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的“美孚”、“MOBIL”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86515号“MOBIL DRAG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