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玉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3283号《关于第52358023号“萌知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3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4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1737487号“萌知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第4105群组第三部分、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以外其余第4107群组服务上已不存在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第10825966号“知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67607号“知萌 T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萌知计划”与第31737487号“萌知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萌知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