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博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2129号《关于第54350203号“bed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9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5515615号“be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