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赫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5561号《关于第53320933号“OP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1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0574265号“O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及国际注册第1568865号“OPP SWIM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均已被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及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