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5858号《关于第53177604号“bebe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9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放弃诉争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12316974号“BEBE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第27934975号“be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