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旺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7122号《关于第51521279号“Bac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3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时,国际注册第11908565S号“B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处于失效状态,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开关;插线板;电源开关;电动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电控制面板;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16705771号“Bi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开关;插线板;电源开关;电动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电控制面板;遥控装置”商品与第23776506号“彼酷哩 B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3948042号“bea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照明开关;插线板;电源开关;电动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电控制面板;遥控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开关;插线板;电源开关;电动控制装置;电源控制器;电控制面板;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