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纯开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9947号“MG·MU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4279号“摩音 MO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5896号“MR&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38489号“MF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