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源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众鑫居艺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源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众鑫居艺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22052号“源泽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泽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树脂复合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19664号、第22519997号“源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第9类“电视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22052号“源泽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