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点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祺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无陌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点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无陌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712830号“点应 DIAN Y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点应 DIAN YING”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称“点应光学 DIANYING及图”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公司投资人变更信息、异议人产品宣传彩页、实物拍照及购销合同、异议人公司股东更变核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上述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公司法人杨良泰为异议人公司前股东,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点应光学 DIANYING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12830号“点应 DIAN Y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